导语:近段时间,丽江市玉龙县发生一起业主与小区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因不满开发商销售小区内道路上的停车位,业主将此事投诉到玉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玉龙县住建局”)。
近段时间,丽江市玉龙县发生一起业主与小区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因不满开发商销售小区内道路上的停车位,业主将此事投诉到玉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玉龙县住建局”)。4月1日,玉龙县住建局向开发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开发商停止销售地面车位,尽快退还已出售车位的车位款。
业主质疑
卖道路上车位不合法
有小区业主投诉称:“住宅小区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可我购买的小区有230多个停车位全部是在道路两侧绿化带上用白色油漆画出来的,开发商正在卖这些车位。”
这位业主告诉记者,3月12日和3月29日,他的手机分别收到开发商的两条短信,一条称小区将于3月17日正式推出地面车位,非常稀有!另一条短信称小区地面车位已销售过半,车位所剩有限,从4月1日起将上调车位价格并进行“进出卡”统一管理。
他认为,国家规定,小区必须配置的停车位属于小区业主所共有的公共设施,作为开发商有没有权力出售。而开发商的销售活动是在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和未经总体验收的前提下进行的。他认为,开发商在小区卖道路上的车位不合法。
有知情业主透露:“据了解,小区共有地面车位230多个,而每个车位拟卖3万元,230多个车位将卖700万元。”
开发商称
卖车位不违反《物权法》
“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在项目规划初期曾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相关部门及律师,目前小区地面上车位按照规划属建筑小区内规划停车位,计入规划指标。”5月16日,在记者采访小区开发商时,开发商认为,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本小区车位并非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占用公共道路或绿地所划分的临时停车位,所以本公司有权对此部分车位进行销售或出租。
开发商还介绍,该小区作为丽江市第一家精装修的小区,按合同约定应于去年11月交房,但因土建施工单位及装修验收多次整改而影响了交房时间,直到今年1月才完成交房。为此,开发商已向业主赔付了违约金。
“小区车位规划总的是301个,其中地面上234个,已出售80个左右,另外是地下的有67个,还没安排出售。”开发商说。
书面通知
停止销售地面车位
5月16日,记者采访了玉龙县住建局房管所文所长。经玉龙县房管所调查发现,这个楼盘还未经规划、绿化、消防部门验收,还不具备交房条件。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用。
针对该小区销售地面车位的问题,玉龙县住建局于今年4月1日向开发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开发商接到通知后,停止小区内地上停车位的销售行为,已出售车位的车位款尽快退还购买人,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再作商议;尽快提出验收申请,组织规划、绿化、消防部门进行验收工作;未经规划、绿化、消防部门进行验收通过,不得进行交房。